县政府法制办公室:
2017年12月25日,法制办公室针对我局提报的执法案卷,提出四项整改意见。2018年1月4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交了市法制办案卷评查提出的五项整改意见。收悉后,我局高度重视,立即安排相关人员逐项核对,制定整改措施方案,确保整改意见落实到位。
一、审查问题情况
县法制办提出的四项整改意见和市法制办提出的五项整改意见,经分析汇总,合并为八项意见。
1、立案审批表中没有案件来源;
2、没有编写页码;
3、卷内无备考表;
4、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应告知60日内向利津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而非向利津县人民政府或东营市安监局申请行政复议;
5、结案审批表内容有缺失(案件经过);
6、复印件未标注“与原件核对一致”;
7、封面不规范、档案号不规范;
8、目录不规范。
二、问题整改具体整改方案
针对以上八项意见,特制定如下整改措施方案:
1、立案审批表中没有案件来源
原因分析:经查全部立案审批表,仅有1份存在该情况。因文书制作时,空格线误删除,造成案件来源未填写。
整改措施:重新补录该立案审批表。
整改时限:立即整改。
2、没有编写页码
原因分析:因事务繁杂、时间紧张以及未最终审核把关,未在文书形成后编写页码。
整改措施:对应卷内目录利用铅笔对案卷内的文书逐页编码。
整改时限:立即整改。
3、卷内无备考表
原因分析:我局文书制作参照国家安监总局发行的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手册,手册中无备考表要求,所以案卷形成后未编制备考表。
整改措施:根据案卷实际情况制定备考表,并增加至案卷之中。
整改时限:立即整改。
4、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应告知60日内向利津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而非向利津县人民政府或东营市安监局申请行政复议
原因分析:2016年之前安监局下达指令的行政复议部门为利津县人民政府或东营市人民政府,2016年国务院安委办巡查时指出,行政复议应向县区政府或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所以文书制式进行了更改。
整改措施:行政处罚决定书是已下达文书,属于既定事实,无法更改。文书模板立即更正,以后文书行文中杜绝。
整改时限:立即整改。
5、结案审批表内容有缺失(案件经过)
原因分析:工作人员在记录案件执行情况时,重点记录了案件处理结果,忽略了案件经过的情况记录。
整改措施:重新补录结案审批表,增加案件经过内容。
整改时限:立即整改。
6、复印件未标注“与原件核对一致”
原因分析:因事务繁杂、时间紧张,未在案卷形成后对复印件进行标注。
整改措施:重新核对案卷中的复印件内容,并标注“与原件核对一致”字样。
整改时限:立即整改。
7、封面不规范、档案号不规范
原因分析:案卷成卷过程工作人员沿用了老版本案卷封面和档案号制式。
整改措施:参照新版国家安监总局发行的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手册,对应其中案卷封面和档案号制式,重新编制。
整改时限:立即整改。
8、目录不规范
原因分析:案卷目录编制过程未认真对照文书制作说明,细节问题疏忽。
整改措施:对照案卷目录文书制作说明重新编制后归档。
整改时限:立即整改。
三、下一步工作措施
结合查找问题,下一步围绕以下三项措施,举一反三,切实解决反馈文书不规范的各类问题,确保执法文书的规范性、严肃性。
一是要强化学习培训。加强对执法人员的业务培训力度,积极开展行政执法案卷的交流学习活动,着力提高行政执法人员对法律、法规和规章条文的理解能力、对行政违法行为的调查取证和分析判断能力、对行政执法文书制作运用能力。
二是要强化细节管理。通过本次案卷审查,明确了执法文书质量还需进一步提升。在以后的执法工作中,要以制作违法事实清楚、证据材料充分、适用法律条款准确、处理程序合法的文书为目的,对执法文书和案卷的内容和语言进一步进行规范和统一,使今后制作的执法文书比以往更规范、相关程序流程更严谨。
三是要强化机制运行。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日常执法工作的各项制度,对于《安全生产执法监察工作制度》、《档案管理制度》、《案件立案程序规定》、《安全生产执法监察工作协调制度》等执法各类制度要在日常运用不断更新完善,以保证执法工作更好的做到严格、公正,执法案卷严谨、准确。
附件:执法案卷审查问题整改报告
利津县安监局
2018年1月8日
执法案卷审查问题整改报告
根据执法案卷整改意见的整改方案,工作人员进行了积极整改,目前问题已全部整改完毕。
1、立案审批表中没有案件来源。经查全部立案审批表,仅有1份存在该情况,重新补录了立案审批表并汇入执法案卷之中。
2、没有编写页码。所有处罚案卷对应卷内目录利用铅笔进行了逐页编码。
3、卷内无备考表。根据案卷实际情况制定备考表,并增加至案卷之中。
4、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应告知60日内向利津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而非向利津县人民政府或东营市安监局申请行政复议。更改了文书模板,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行政复议部门去除了“或东营市安监局”一栏。
5、结案审批表内容有缺失(案件经过)。对已结案的文书进行了重新补录,增加了案件经过内容。
6、复印件未标注“与原件核对一致”。重新核对案卷中的复印件内容的真实有效性,并标注了“与原件核对一致”字样。
7、封面不规范、档案号不规范。参照新版国家安监总局发行的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手册,对应其中案卷封面和档案号制式,重新进行了编制。
8、目录不规范。参照新版国家安监总局发行的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手册,对照案卷目录文书制作说明重新进行了编制。